目前線上:
589
人,瀏覽人次:
889843271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票據法
時間:
中華民國76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九十八條(再追索之金額)
為第九十七條之清償者,得向承兌人或前手要求左列金額: 一、所支付之總金額。 二、前款金額之利息。 三、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發票人為第九十七條之清償者,向承兌人要求之金額同。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