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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區道路工程設計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九十八條
公車島、行人防護島端點防護: 公車島、行人防護島端點,須建有堅固之防護設備。此種防護設備,以 鋼筋混凝土構造為準,亦可用金屬管或金屬樁為之。並加反光標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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