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條文關聯

利用他人個人資料,未經同意偽造、假冒提議或連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
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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