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條文關聯

本法於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於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因犯罪行
為被害時,不適用之。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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