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路名標誌「指 25」、「指25﹒1」,用以指示相交道路之名稱。設於相交
路口之適當處。全線設置位置應力求一致。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牌面大小得視文字字數及排列情況調整之。
該道路屬公路系統者,應於本標誌加繪該公路之路線編號,路線編號之圖
案及顏色與各級公路編號標誌一致。圖例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本標誌設置圖例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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