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條文關聯

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有關人員完成更正後再予
辦理,如遇拒絕更正時應報請總幹事更正之。
前項不合法之行為如出於總幹事命令辦理者,會計人員應以書面申明異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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