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民航局應派員檢查活動團體各項設備、業務及其所屬會員之超輕型載具,
活動團體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如有缺失,應通知活動團體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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