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政府機關為執行災害防救、偵查、調查、矯正業務等法定職務,於第九十
九條之十三第一項公告之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或第二項
公告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外,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經民航
局同意者,不受該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政府機關為執行災害防救、偵查、調查、矯正業務等法定職務,從事第九
十九條之十四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八款之活動,經民航局同意者,不受該條
第三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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