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訓政結束程序法
時間: 中華民國036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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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民政府主席、國民政府委員會及其五院外之直轄機關行使原有之法定
  職權,應於依憲法產生之總統就職之日,即行停止。

  立法院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憲法產生首屆立法院集會之日,即行
  停止。

  監察院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產生首屆監察院集會之日,即
  行停止。

  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產生之各該
  院改組完成之日,即行停止。

  省、市、縣現有民意機構及行政機構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
  選舉或改組完成之日,即行停止。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