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人民請願案件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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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民大會(以下稱本會)為處理會議期間人民請願案件,除依請願法規
  定辦理外,另訂定本辦法。

  本會會議期間,由各政黨推派代表若干人組成人民請願接待小組,受理
  之請願文書送交本會程序委員會處理後報告大會。

  本會會議期間,人民以書面向本會請願時,其請願文書由秘書處登記並
  擬具處理意見後,送請程序委員會處理。

  請願案件經程序委員會決議後,由秘書處函復請願人。

  本會閉會期間,人民來會請願時,由議長或其指派之人員接見。其請願
  文書交由本會代表一般提案及人民請願案件專案處理小組處理。

  本辦法由國民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