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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史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閱覽、抄錄或攝影政府資訊,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 時,以二小時計算。但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其費用得予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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