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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史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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