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研究院實驗室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為
有效落實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使用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管
理,依中央研究院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
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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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實驗室:本院使用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各單位內實驗室。
(二)院本部人員:本院院本部相關業務負責人員。
(三)單位管理人員:本院各單位負責人指派辦理實驗室毒性及關注
化學物質相關行政作業事項之人員。
(四)實驗室負責人:直接管理實驗室責任的人或其指定代理人。
(五)實驗人員:實驗室操作實驗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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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院院本部人員應負責之事項如下:
(一)輔導各單位執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中央研究
院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及本要點之事項。
(二)辦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之教育宣導。
(三)彙整各單位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紀錄,報主管機關備查
。
(四)協助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事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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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院各單位管理人員應負責之事項如下:
(一)實驗室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及其貯存場所之核可使用申請及報
備。
(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申報量之核對。
(三)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防救訓練。
(四)實驗室人員使用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教育宣導。
(五)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有關環保安全衛生措施之定期檢查。
(六)協助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事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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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院各單位使用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各實驗室出入口須標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場所(Hand
ling Premises of Toxic and concerned Chemicals)」中英
文字樣。
(二)實驗室負責人應設置適當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貯存位置或設
備並進行管理,並提供適當之緊急應變器材及急救設備。
(三)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和一般化學藥品共同貯存時,應有明顯區
隔並設置防洩漏設備,貯存場所應有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
,並放置所存放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清單、安全資料表及運
作紀錄表。
(四)購買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要求廠商提供危害化學品標示及安
全資料表。
(五)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場所標示及安全資料表應放於實驗室
明顯易見處,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安全資料表應獨立放置,
且定期更新內容並保存三年備查。
(六)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應標示應依毒性及關注化學
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之各項規定進行標示,毒性及
關注化學物質名稱、主要危害成份(含危害成份名稱、重量百
分濃度、毒性或關注管制編號、化學文摘社號碼)、圖示、警
示語、危害警告訊息、危害防範措施(含污染防制措施)及供
應商或製造商資料與內容。容器、包裝容積在一百毫升以下者
,得僅標示名稱、危害圖式及警示語。
(七)實驗人員應穿戴有效之個人防護具並在通風及安全之裝置下使
用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
(八)剩餘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藥品,廢棄時應依毒性及關注化學
物質管理法申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廢棄;含毒性化學物質之混合
廢棄物或廢液,應依本院廢棄物分類處理作業要點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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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實驗室申請使用或貯存院內尚未取得登記 /核可的毒性化學物質,或
即將大量使用關注化學物質致使本院達到分級運作量,單位管理人員
應繳交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防災基本資料表、安全資料表及實驗室樓
層圖及平面配置圖,由院本部人員報請主管機關登記備查或核可後才
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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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實驗室使用或貯存已取得登記 /核可的毒性化學物質,或使用分級運
作量以下之關注化學物質,單位管理人員應繳交該實驗室樓層圖及平
面配置圖,運作基本資料由院本部人員每月送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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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實驗人員應將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量登錄於本院化學物質管理系
統,並逐日填具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於本院管理系統;逐月填具關
注化學物質運作紀錄於本院管理系統,填寫紀錄時以重量單位填寫,
而運作(量)無變動者,則填具未運作註記。各單位管理人員應確實
核對實驗室運作紀錄表是否與管理系統內運作量相符,以供院本部人
員於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進行前一季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
;於一月進行前一年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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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實驗室如發生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洩漏或相關災害時,應依據本院訂
定之災害事故應變通報流程進行通報,並完成應變與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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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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