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條文關聯

文物經審鑑委員會審定註銷後,依下列方式處置:
一、作為參考品。
二、交予其他機關或機構。
三、私人或團體依本條例第四條第四項交主管機關管理之文物,得歸還原
    所有者。
四、銷毀。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