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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文物經審鑑委員會審定註銷後,依下列方式處置: 一、作為參考品。 二、交予其他機關或機構。 三、私人或團體依本條例第四條第四項交主管機關管理之文物,得歸還原 所有者。 四、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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