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條文關聯

註銷品交予其他機關或機構時,應編造移交清冊,並檢附證明文件,一併
移交接管機關。
註銷品移交接管機關後,雙方應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