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檔案鑑定小組作業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提升檔案
    管理效能,特依檔案保存價值鑑定規範之規定訂定本原則。

二、本小組設置召集人 1人,由秘書長兼任,其餘成員包括本院院本部各
    處室主管、本院3個所中心檔案館主任及文書科科長。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修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認有必要者。
  (二)檔案銷毀、移轉或應用產生疑義或發生爭議者。
  (三)檔案因年代久遠而難以判定其保存年限者。
  (四)受贈、受託保管或收購私人或團體所有珍貴文書認有必要者。

四、本小組於必要時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
    出席時,由小組成員互推 1人擔任主席,小組成員不克出席會議時,
    得指派代表出席。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成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成員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五、本小組另置幹事 1人,由秘書處指派現職人員兼任,協助辦理本小組
    作業相關事務。

六、本小組成員及兼任人員均無給職,於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人員、學
    者專家,列席會議指導,並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七、本小組所需經費由秘書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