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行動電話通信費處理原則補充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補助員工行動電話通信費,應依照「行
    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行動電話通信費處理原則」及本補充規定辦理。

二、本院院長及副院長之宿舍電話通信費由本院支應;職務及單身宿舍之
    電話通信費由借用人自行負擔。

三、本院各單位人員之住宅家用電話通信費,均不得補助。

四、本院負擔行動電話通信費之對象,包括院長、副院長;學術諮詢總會
    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研究所所長、副所長;研究所籌備處主任、
    副主任;研究中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副秘書長、各處、室、中
    心單位主管;院長、副院長及秘書長之專屬駕駛。
    因特殊業務之承辦人,得專案簽請院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比照之。
〔立法理由〕
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行動電話通信費處理原則」第四點之規定:「
各機關負擔行動電話通信費之對象,以機關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及一級
主管為限,其餘人員如有業務特殊需要者,應報由主管機關從嚴核定。」
未限定有業務特殊需要者,須簽至院長層級核定,為提升行政效率,辦理
本次修正。

五、本院負擔行動電話通話費之限額:
    (一)院長、副院長及院本部秘書長全額補助。
    (二)學術諮詢總會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研究所所長、副所長;
          研究所籌備處主任、副主任;研究中心主任、副主任;副秘書
          長、各處、室、中心單位主管等,每月補助金額不得逾新臺幣
          壹仟元。
    (三)院長、副院長及秘書長之專屬駕駛每月補助金額不得逾新臺幣
          伍佰元。
    (四)如因業務特殊致前列限額確有不敷者,得專案簽請院長或其授
          權人員核定後補助之。
    以上所有由本院負擔行動電話通信費之門號,應以本院名義登記。
〔立法理由〕
同上

六、本補充規定經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