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資通系統電子形式軌跡資料(Log)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所有條文

一、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確保電子形式軌跡資料(以下簡稱 L
    og)之蒐集、處理及利用符合資通安全及資訊隱私之維護,依個人資
    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規範,訂定本管理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 Log指在使用資通系統服務過程中,由作業系統、應用系
    統、資安設備、網路設備等軟硬體自動產生使用狀態之紀錄,包括但
    不限於使用者之存取帳號、存取時間、網路IP位址、使用設備代號、
    網路路徑等使用資通系統之紀錄。

三、本要點適用範圍為本院各單位提供或管理之資通系統。

四、本院提供或管理資通系統之各單位主管應指派負責督導資通安全業務
    之 Log主管(由各單位資通安全主管或資訊室主任擔任為原則)執掌
    以下事務:
    (一)指派掌有資通系統帳號管理權限者為Log管理者。
    (二)受理Log調閱書面申請。
    (三)接受口頭答覆申請案之報備
    (四)監督稽核Log管理者落實資通系統之維運及安全管理工作。
    (五)為資通安全目的提出Log調閱申請。
    Log管理者,執掌以下事務:
    (一)Log之保存與稽核。
    (二)為維護資通系統安全所為之威脅分析與因應。
    (三)資安事件之調查處理。

五、各單位之 Log應依照中央研究院資通安全管理規範實施要點進行保存
    。
    各單位應定期依 Log自動產生之綜合分析報告,進行例行性檢視,分
    析異常狀況,及早發現潛在的資安威脅,以維持系統正常穩定運作。
    各單位應建立Log管理者之權限控管、身分認證機制。並訂定Log之閱
    覽、判讀、更改設定之作業程序規範,報院備查。
    各單位發現資通安全事件時,除依中央研究院資通安全管理規範實施
    要點進行通報及處理。如需調閱 Log,其申請審核程序依第六點規定
    辦理。

六、申請調閱 Log,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以本院人員為因應資通安全威
    脅所必要者為限。
    為有效迅速解決資通安全威脅, Log管理者得接受申請人以口頭申請
    ,並得逕以口頭答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提出調閱申請
    :
    (一)申請閱覽或提供複製本。
    (二)不宜以口頭答覆者。
    Log管理者以口頭答覆後,Log主管認定應以書面提出申請者,應請申
    請人補提書面申請。
    各單位為資通安全目的有主動調閱Log必要時,應由Log主管以書面提
    出調閱申請。但為因應緊急資通安全之必要,得先以口頭向單位主管
    報請核准調閱之,並儘速補提書面申請。
    本院以外之政府機關依法請求本院提供 Log者,應以機關名義來函敘
    明法律依據及請求提供Log之特定範圍。

七、以書面申請調閱者,由Log主管報請單位主管核准得調閱之Log項目及
    內容。
    申請人為單位主管者,由單位副主管或最資深研究人員核准之。單位
    主管或Log主管因職務所知悉之資訊,應保守秘密。
    以口頭申請並以口頭答覆者,由 Log管理者進行審核,並儘速以書面
    或電子紀錄方式向 Log主管報備。Log主管並應定期稽核Log管理者受
    理口頭申請與實際提供口頭答覆之業務處理情形。
    提供調閱或口頭答覆之範圍,以解決資通安全威脅所必要之最少資料
    為限。
    調閱之 Log涉及第三人之使用紀錄時,除應由單位主管審核外,並應
    通知該第三人。

八、Log管理者應負以下之管理責任:
    (一)Log管理者不得對Log進行管理權責以外之監看與分析。
    (二)書面調閱申請文件,Log資料管理者應妥善保管。
    (三)因職務所知悉之資訊,應保守秘密。
    (四)應保管調閱申請之紀錄。
    (五)所屬單位人員離職或職務調動時,立即辦理權限異動或帳號移
          除。

九、本院提供或管理資通系統之各單位應公告隱私權政策,聲明該管資通
    系統為維護系統安全將自動記錄整體或個別使用者 Log之類別及其利
    用方式。

十、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