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技職教育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委員十八人至二十四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均
由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院長指定之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院院長就下
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教育部、勞動部、經濟部、國家發展委員會首長。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四人至六人。
三、學校代表四人至六人。
四、學者及業界專家四人至六人。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其由機關及學校代表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非由機關及學校代表出任者,得隨同召集人異動改聘之
。
本會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或異動時,其補(改)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
期屆滿為止。
本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
一、為保留本會聘任非代表機關及學校出任委員者之彈性,爰修正第二項
    ,定明是類委員得隨同召集人異動改聘之。
二、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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