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府重要經建投資計畫優先順序分級及處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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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優先項序分級原則
  (一)分級原則如左:
        1.A級:該計畫為經社發展迫切需要,且產業關聯性與計畫效益
          均較高者,主管機關保證計畫能百分之百按進度進行,未來年
          度所需經費需充分支援者。
        2.B級:該計畫執行仍有不確定因素、或迫切性及效益不如A級
          計畫者,未來年度所需經費需求視執行進度彈性支援者。
        3.C級:可暫緩辦理或暫不編列經費計畫。
  (二)各計畫主管(辦)機關除須依前述原則將所主管(辦)之計畫區
        分為A、B、C三級外,並應依計畫之優先順序將各該級所有計
        畫,再以 1、2、3……序號順序排列(如「A01」、「B01」)。

二、優先順序處理原則
  (一)若限於政府財政因素,年度預算額度已無法容納時,各計畫主管
        (辦)機關應按等級及序號,由後向前排擠:亦即,先剔除C級
        計畫,仍無法容納時,則剔除B級計畫,再無法容納時,自A級
        計畫序號較後者剔除。直至所列計畫經費需求與預算額度達到平
        衡為止。
  (二)計畫審議機關於審查計畫時,若因主管(辦)機關優先順序標示
        不明確或年度預算額度已無法容納時,計畫審議機關應將各該計
        畫送回各該主管(辦)機關,重新檢討後,再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