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落實憲法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之精神,並積極參與國際事務之目
的,俾利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處理多邊國際條約及協定國內法化之程序
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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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對與其主管業務有關之多邊國際條約及協定有國內
法化之必要者,依本要點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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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多邊國際條約及協定,指三方以上締約主體所簽訂之國際
書面協定,並受國際法拘束之文件,不論其載於一項單獨之文書或多
項文書內,亦不論其名稱及方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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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多邊國際條約及協定國內法化之處理程序,由相關業務之主管機關主
辦。
多邊國際條約及協定之內容涉及二個以上主管機關業務者,應經相關
主管機關共同報請行政院指定其中一機關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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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辦機關辦理多邊國際條約及協定國內法化程序時,條約及協定內容
涉及其他機關業務者,主辦機關應隨時與各該機關聯繫,請其表示意
見或派員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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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主辦機關辦理多邊國際條約及協定國內法化程序之準備工作如下:
(一)蒐集、分析多邊國際條約及協定之發展與締結過程相關資料。
(二)精確掌握多邊國際條約及協定之宗旨與內涵;翻譯為中文者,應
使用國人可瞭解及符合法制之用語。
(三)彙整並研析多邊國際條約及協定之實施情形。
(四)完整評估採行多邊國際條約及協定對國內各界產生之影響與衝擊
及我國參與之可行性。
(五)研議採納多邊國際條約及協定之範圍及其國內法化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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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主辦機關辦理多邊國際條約及協定國內法化程序,依該條約、協定之
目的及內容,得採取下列方式辦理:
(一)修正相關主管法規之規定。如涉及其他機關主管法規者,並應通
知其他機關研議修正。
(二)制定該條約之施行法。
(三)制定專法。
主辦機關辦理前項多邊國際條約及協定國內法化程序時,得先就其所
擇定之方式,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進行溝通及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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