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訴願決定書涉及當事人隱私處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訴願決定書涉及當事人隱私之範圍
  (一)決定書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涉及當事人隱私,應予保密:
        1.檢舉人(舉發人)、證人之姓名或團體名稱。
          例:
         (1)有關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決定書記載檢舉人之姓名。
         (2)有關申請 228事件受難者補償金事件,決定書記載接受訪查
            之證人姓名。
        2.性侵害事件被害人之姓名及具體身分資料。
          例:有關雇主性侵害外勞、教師性騷擾學生事件,決定書記載
              被性侵害、被騷擾者之姓名及其具體身分資料。
        3.當事人之財產及所得。
          例:有關違反信用合作社法事件,決定書引述中央存款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之檢查報告內容,具體涉及當事人之財產。
  (二)除前述情形外,其他有具體原因,足認侵害當事人隱私,而有保
        密之必要者。

二、訴願決定書涉及當事人隱私之處理方法
  (一)決定書製作階段:
        1.承辦人於製作訴願決定書稿時,應審慎研析是否有前述涉及當
          事人隱私部分。研析結果確有涉及當事人之隱私者,應儘量略
          去該部分;如仍有記載之必要,則於決定書稿首頁之右上方空
          白處加蓋「本件部分不公開」章,並於應保密之相關文字下方
          畫線(例如:檢舉人李大同君);如應保密內容過多致失其完
          整性者,則於決定書稿首頁之右上方空白處加蓋「本件不公開
          」章。
        2.核稿人員就承辦人加蓋「本件部分不公開」或「本件不公開」
          章及畫線部分,應詳予審核,如尚無保密必要,則逕予更正;
          如有涉及當事人之隱私而漏未處理時,應將案件退回承辦人為
          前述保密處理。
        3.承辦人於應保密案件決定書稿判行後,應即通知負責登錄本院
          網站查詢系統之人員加以註記,俾為上網保密作業預作準備。
  (二)決定書貼置本院網站供查詢階段:
        1.決定書發文退稿後,負責登錄訴願系統之人員應檢視決定書稿
          ,如有加蓋「本件部分不公開」或「本件不公開」章,應於登
          錄後交由負責登錄本院網站查詢系統之人員為後續處理。
        2.負責登錄本院網站查詢系統之人員除將系統中之決定書訴願人
          、代表人及訴願代理人之人別資料刪除外,並就加蓋「本件部
          分不公開」章之案件,依照決定書稿畫線部分改為符號“○”
          (例如:李大同君→李○○君)後,再貼置於本院網站。
        3.負責登錄本院網站查詢系統之人員就加蓋「本件不公開」章之
          案件,不貼置本院網站供查詢,另置入不公開文件夾內,以供
          本會同仁參考。
        4.自 105年5月4日起,為兼顧訴願決定公開之公益目的及訴願人
          之私益,本院網站提供查詢本年度最近前10年內之訴願決定書
          。

三、當事人請求免公開訴願決定之處理方法
  (一)當事人具明理由請求勿於本院網站公開其訴願決定或列於往年訴
        願決定目錄者,經審酌其情節,如確涉及其隱私或有具體事由顯
        示直接影響其現有權益者,得簽請主任委員核准免予公開,並請
        負責登錄網站查詢系統之人員將該決定內容或該筆目錄自本院網
        站移除,另置入不公開文件夾內,以供本會同仁參考。
  (二)當事人請求免予公開,未具明理由或未涉及其隱私或未直接影響
        其權益者,承辦人應即簽請主任委員核可後,函復當事人否准之
        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