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為處理違反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十八條第五項所定情事,使裁處罰鍰符合比例
原則,建立公平性,減少爭議,特訂定本基準。
|
二、處理違反本條例規定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
|
三、違反本條例所定情事,除依前點基準處以罰鍰外,得通知受處罰者限
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至依規定改善為止。
前項限期改善期間,應依不同違規行為態樣所生之影響及改善所需之
時間,予以裁量。其除屬可立即改善之違規行為,應令立即改善者外
,應給予受處罰者三日至十四日之合理時間。
|
四、依本基準裁處罰鍰時,因審酌違反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
及違反義務所得利益,並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而有加重或減輕裁罰
之必要者,得在法定罰鍰額度內裁處,並敘明理由,不受第二點所定
基準之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