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42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主管人員移交,應於交卸之日,將本條例第五條第一、第二兩款規定之
  事項移交完畢;其第三款規定之事項,應於三日內移交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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