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42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經管人員移交,應於交卸十日內,將本條例第六條規定之事項移交完畢
  ;如所管財物特別繁夥者,其移交期間得經其機關首長之核准,酌量延
  長至一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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