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42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經管人員移交時,由後任會同監交人及該管主管人員於前任移交後十日
  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會銜呈報機關首長。
  機關首長對於前項呈報,應於十日內予以核定,分別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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