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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42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經管人員之接收期限)
經管人員移交時,由後任會同監交人及該管主管人員於前任移交後十日 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會銜呈報機關首長。 機關首長對於前項呈報,應於十日內予以核定,分別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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