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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資通安全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公務機關應考量其所屬資通安全責任等級之要求及保有或處理之資訊種類等條件,訂定、修正及實施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公務機關應符合其所屬資通安全責任等級之要求,並考量其所保有或處理 之資訊種類、數量、性質、資通系統之規模與性質等條件,訂定、修正及 實施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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