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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資通安全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資通安全長之設置)
公務機關應置資通安全長,由機關首長指派副首長或適當人員兼任,負責 推動及監督機關內資通安全相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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