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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資通安全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公務機關應向上級或監督機關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之實施情形)
公務機關應每年向上級或監督機關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無上 級機關者,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應送交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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