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資通安全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條文關聯

公務機關應稽核其所屬或監督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
受稽核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有缺失或待改善者,應提出改善報告
,送交稽核機關及上級或監督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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