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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資通安全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公務機關應稽核其所屬或監督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
公務機關應稽核其所屬或監督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 受稽核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有缺失或待改善者,應提出改善報告 ,送交稽核機關及上級或監督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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