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資通安全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條文關聯

特定非公務機關未依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通報資通安全事件,由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
;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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