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條文關聯

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況急迫時,得逕行銷毀之:
一、因變質而散發有毒物質,嚴重影響人體健康者。
二、遭遇戰爭、暴動或事變,為保護國家安全或利益而須即時銷毀者。
各機關如有前項情形,應將其原因及已銷毀檔案之檔號、案名、數量、銷
毀時間、地點及方法等詳細情形,函送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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