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葬儀式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60年12月10日

所有條文

本儀式依國葬法第五條之規定制定之。

參加國葬典禮人員應於國葬日指定時間齊集靈襯所在地。

啟靈前中央執行委員會中央監察委員會國民政府各派代表十人各院部會署
長官國葬典禮辦事處正副主任親友及家屬舉行移靈典禮由行政院院長主祭
其秩序如下(一)典禮開始(二)全體肅立(三)奏哀樂(四)主祭就位
(五)獻花(六)恭讀誄文(七)向靈襯行三鞠躬禮(八)默哀三分鐘(
九)奏哀樂(十)禮畢啟靈。

靈車覆以黨旗國旗。

啟靈時由附近要塞鳴禮砲十九發。

靈襯前後行列如左。
第一行列騎兵官長一員乘黑馬執軍旗開道騎兵二名乘黑馬背槍護旗騎兵二
名乘黑馬背槍分執黨旗國旗(黨旗在右國旗在左)騎兵二名乘黑馬背槍護
旗軍樂隊明令亭銘旌花圈輓詞遺像亭騎兵(抱戰刀)。
第二行列步兵軍樂隊步兵(槍口向下)。
第三行列海軍軍樂隊海軍(槍口向下)。
第四行列警察樂隊警察隊(槍口向下)。
第五行列軍樂隊京外黨政軍各機關代表京內黨政軍各機關代表各團體學校
代表外賓步兵(槍口向下)。
第六行列各國代表中央執行委員會中央監委員會及國民政府代表各院都會
署長官國葬典禮辦事處正副主任親友。
第七行列靈車家屬車步兵(槍口向下)。
第八行列憲兵殿後(抱戰刀)。
以上各行列內之憲兵步兵海軍警察隊之人數由國葬典禮辦事處臨時定之。

靈襯經過時軍隊應行最敬禮民眾一律脫帽肅靜致敬。

送靈人員首先派部隊到達國葬墓園後即以次分左右相同作二行停止於靈襯
經過時軍警行最敬禮并脫帽鞠躬致敬。

靈襯抵國葬園後中央執行委員會中央監察委員會國民政府代表各院部會署
長官國葬典禮辦事處正副主任親友及家屬恭扶靈襯入祭堂舉行安葬典禮仍
由行政院院長主祭其秩序如下
一、典禮開始
二、全體肅立
三、奏哀樂
四、主祭就位
五、獻花
六、恭讀誄文
七、向靈襯行三鞠躬禮
八、默哀三分鐘
九、恭扶靈襯入墓門(由各院部會署長官國葬典禮辦事處正副主任親友及
    家屬恭扶)
十、奏哀樂
十一、葬畢禮成靈襯安葬墓送靈人員應各就指定地點向墓行三鞠躬禮辭。

靈襯安葬時由國葬墓園附近要塞鳴禮砲十九發。

靈襯安葬時航空委員會派飛機示敬。

送襯人員均應於左臂綴黑布一道誌哀。

凡依國葬法第七條規定擇地另葬者不適用本儀式。

擇地另葬者應於安葬之日在國葬墓園內建立碑記並由中央執行委員會中央
監察委員會國民政府各派代表十人各院部會署長官京內各黨政軍機關各團
體學校代表親友家屬或代表舉行國葬立碑至祭典禮由行政院院長主祭其秩
序如下(一)典禮開始(二)全體肅立(三)奏哀樂(四)主祭就位(五
)獻花(六)恭讀誄文(七)向碑行三鞠躬禮(八)默哀三分鐘(九)主
祭報告受國葬者之事略(十)奏哀樂(十一)禮成

前條所定典禮由國葬墓園管理處辦理之。

擇地另葬者移靈時當地軍警機關應派軍警護送各機關長官應親自送靈各團
體各學校得派代表參加。

本儀式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