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法人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條文關聯

  行政法人於會計年度終了一定時間內,應將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
  ,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提經董(理)事會審議,並經監事或監事會通
  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並送審計機關。
  前項決算報告,審計機關得審計之;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或其他相
  關機關為必要之處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