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法人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條文關聯

  行政法人進用之人員,依其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
  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董(理)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行政法
  人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董(理)事長或首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
  行政法人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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