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東地區發展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為推動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及相關產業發展事項,由中央政府逐年編列預
  算支應或寬列預算補助之。
  為落實花東地區永續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
  ,基金總額新臺幣四百億元,其來源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分十年編列預算撥入。
  二、縣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入。
  三、基金孳息。
  四、人民或團體之捐助。
  五、其他收入。
  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
  花蓮縣政府與臺東縣政府定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