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通知期限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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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時。
〔立法理由〕
一、修正法令依據。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授權數位發展
    部關於詐欺防制補助、獎勵及輔導措施,與產業創新條例第九條性質
    相近,爰合併規定之。
二、因增加詐防條例之授權依據,產業創新條例之簡稱配合一併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