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國家安全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
,由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入出境者,被限
制者如有不服,應依刑事訴訟或軍事審判程序辦理,不屬訴願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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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國家安全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
十三條規定限制入出境,受限制者如有不服而提起訴願,由內政部
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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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國家安全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
限制入出境,受限制者如有不服而提起訴願,依左列規定辦理:
1.入境部分:由內政部管轄。
2.出境部分:
(1)因欠稅由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及關稅法規定函請內政部入出境
管理局限制出境者,由財政部管轄。
甲、受限制出境者依財政部函副本提起訴願,經斟酌有關資料
,實係不服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不准出境之處分者,由財
政部從實體上審議。
乙、受限制出境者依財政部函副本提起訴願,由財政部函請內
政部入出境管理局查明受限制出境者是否已提出出境之申
請或已持有入出境許可,倘已提出出境之申請或已持有入
出境許可者,俟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作限制出境之處分後
,由財政部從實體上審議;如受限制出境者未持有入出境
許可,亦未為出境之申請者,由財政部從程序上駁回其訴
願。
丙、受限制出境者依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出境函提起訴願
,由財政部從實體上審議。
(2)受限制出境者如係後備軍人、役齡男子或接近役齡男子,由內
政部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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