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對於機關辦理採購,從招標、審標、決標乃至履約
管理,業已訂定相關規定及機制,各機關並依採購特性,自行研訂相關業
務機制,採購機關本應落實履行,使採購程序透明、公開、合法,茲就現
行採購制度,參酌工程會防幣資料及政風機構可協助配合事項,訂定「政
府機關防制黑道及不法介入採購防範措施及相關興革建議事項」,具體作
法臚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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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政府採購,制定相關配套措施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係屬原則
及概括性之規範,鑒於機關採購標的、預算、金額不同,在不違反母
法及子法規定情形下,各機關得訂定相關作業規定及配套措施,並對
現有採購缺失,迅予檢討改進,嚴防弊端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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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採購作業電子化目標機關辦理採購,應朝向電子化目標系統處理,有
關招標、決標之資訊,依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上工程會網路公告及
機關門首張貼,以達資訊公開、透明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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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廠商領標登記之禁止招標機關對於招標文件之發給、發售或郵遞時,
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不得登記領標廠商名稱,避免洩露
廠商名單,造成圍標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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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底價及投標廠商名稱、家數之保密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機關
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
領標或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
之相關資料,如有洩密即按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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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落實採次低標決標之規定,避免低價搶標開標過程發現最低標之標價
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
得限期通知機關提出說明或擔保。如廠商未依規定為之,機關得不決
標予該廠商,並依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以防低價搶標後伺機變更設計追加不當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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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圍標合理懷疑時,簽報機關首長,移請政風單位查處機關審標、決
標過程,發現廠商涉有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圍標之合理懷疑時,應
即簽報機關首長,知會政風機構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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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確實執行停權廠商不得參與投標之規定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廠商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各款規定之情形,經列為不良廠商並刊登
於政府採購公報者,於規定期限內,該廠商不得參加投標。如有不良
廠商參加投標,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應不予開標;開標後發現者,
應不予決標;至若於決標或簽約後發現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
解除契約,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規定追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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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法處理借牌投標或轉包廠商採購案件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
有借牌投標之情形,應嚴格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規定撤銷決標、終
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依採購法第五十條追償損失。如發現廠商得標
後將工程轉包其他廠商,則應依政府採購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規
定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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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落實三級品管制度工程合約執行中,機關應落實三級品管制度,強化
履約過程之稽核監督,使廠商無法經由偷工減料而獲取暴利,亦可減
少黑道圍標之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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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加強宣導政府採購法令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解釋甚為繁複,各機關
辦理採購人員,對政府採購程序及相關作業規定應予強化,尤其實際
執行如何適用法條,仍有待加強,是以,相關之宣導與教育仍應持續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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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建置工程估價系統與物料價格資料庫建議由行政院工程會或業界公
會,建立統一之工程估價電腦系統及建置客觀、合理、長期及完整
性之物料價格資料庫,供各主辦機關、設計機構或廠商作為編列預
算或投標計價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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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培訓工程經費估算人才現行工程投標,有關廠商應填具標價總額及
詳細表部分,欠缺專責人員處理,建請積極調訓或代訓政府機關及
廠商工程經費估算系統人員,以利標案之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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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協助推動「營造業法」之立法有關「營造業法」立法工作,刻由內
政部營建署積極推動中,鑒於工程之承作營造商素質良窳不齊,建
議在營造業法加上營造業「工程承包總量管制」條款,依廠商之組
織、資本淨值、業績等,評定其承包工程總能量限額,避免無限制
之承攬,以防止廠商出借牌照投標及參與圍標之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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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賡續推動「政府採購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計畫」電子領標制度無須
廠商親自領標,無從窺知那些廠商參與領、投標,僅在開標時決標
人才會浮現,是杜絕綁標、圍標之最好機制,惟因需配合相關配套
措施,如電子簽章法之制定、網路認證體系之建置、網路付款整體
環境之建構等,亟需有單位整合與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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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發揮採購稽核小組功能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中央
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採購事宜
」。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第四條:「稽核小組之任務為稽核監督
機關辦理採購有無違反政府採購法令」。現行稽核小組並未完全發
揮應有功效,無法有效導正機關採購之不法行為,並收防杜、嚇阻
之效,應加強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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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健全「工程預付款制度」對於重大、巨額採購合約規定有預付款規
定者,應嚴格要求主辦機關查核有無金融機構提供擔保,或開立預
付款專戶專用,以防範藉圍標爭取巨額預付款後,再予轉包之投標
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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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建立不良廠商名單政府採購法規定,圍標之廠商要在電腦網路上公
布為不良廠商,且一經公布後按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三年內
均不可以參加政府機關之投標,即使參加投標,事後發現仍可撤銷
決標;且不良廠商亦不可當其他廠商之下包商,故工程會應確實建
立不良廠商之名單公告於網路,供招標機關查核,才能有效排除其
參與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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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應成立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採購事宜」。目前主管機關及各縣
市政府均已依規定成立,對建立完善之採購稽核機制及強化中央與
地方稽核小組功能,確已收到矯正機關採購不當措施及防杜弊端功
效,惟中央機關如經濟部、交通部、教育部、國防部、農委會、內
政部等所屬單位,每年辦理採購預算龐大,現行中央機關採購行為
異常部分,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僅以書面稽核監督為原則,轉請招標
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提出說明,卻無相關機制賴以監督,建請適時於
重點採購中央機關考量增設稽核小組,以提昇稽核與監督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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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應成立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採購事宜」。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
則第四條:「稽核小組之任務為稽核監督機關辦理採購有無違反政
府採購法令」。依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第六條,稽核小組涉執行
秘書一人,由設立機關就其高級人員中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人
員派兼之,處理稽核小組日常事務。有關工程會於八十九年六月一
日、二日,邀請最高法院檢察署、法務部、審計部及地方各稽核委
員、執行秘書,開會討論強化「採購稽核小組」功能時,曾討論「
採購稽核小組」幕僚單位應由何單位負責,然為強化政風單位興利
除弊功效,建議工程會適時修訂「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相關條
文,直轄市、縣(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可責由政風機構擔任執
行秘書,以強化並發揮稽核小組稽核監督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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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建請工程會協調尚未成立發包中心之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宜
蘭縣政府、苗栗縣政府、雲林縣政府、花蓮縣政府等六個機關儘速
成立,以集中專業人力,統一作業之方式辦理,對提昇政府採購效
益、節省公帑及防止弊端,應有其正面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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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建議中央、直轄市、縣(市)採購稽核小組加強採購案件之稽核
數量並列管追蹤,強化中央與地方稽核小組之聯繫配合,力求稽
核業務行政事項統一化及標準化,以建置完整採購稽核之監督體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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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機關辦理採購,政風機構協助配合事項
(一)依「檢調機關與採購稽核小組加強合作與合作事宜」,各
機關辦理採購若涉有不法,政風單位應擔任橋樑角色,將
採購稽核小組所發掘之各項違失,透過政風系統,將資料
移請檢、調機關偵辦,以有效結合檢、調、政風與專業人
員力量,達到共同稽核及打擊黑金。
(二)依「打擊黑金專案小組會議」決議,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
員會,行文府、院各部會及縣市政府,要求各機關辦理新
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採購,其採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
標方式辦理者,請於公告當日將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各乙
份,函送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打擊黑金執行小組列管
監控,政風機構應積極配合執行。
(三)機關依照「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採限制
性招標辦理者,各政風機構應協助機關研訂議、比價方式
、程序及廠商遴選標準等作業規範以資遵循,以提昇行政
效率,並防堵暴力及貪瀆等不法介入,建立一套公開、公
平、公正之作業程序。
(四)各政風機構應密切注意各機關採購辦理情形,加強協助推
動公共工程品質抽查(驗)工作,所見違失隨時提報機關
首長作為業務策進參考;另對於採購人員品德操守亦應加
強考核,落實審查承(主)辦採購人員之財產申報資料,
機先防止貪瀆不法發生。
(五)為防制黑道及貪瀆不法介入災後重建工程,加強相關情資
之蒐報,各政風機構應持續蒐報,「九二一大地震」災後
重建重大採購案件報告表,副本函送當地調查處(站)、
工程施工地點管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本部政風司處理。
(六)為貫徹「掃除黑金行動方案」有關防、肅貪工作指示,各
政風機構應結合機關政風狀況整體分析評估報告,積極發
掘重大採購案件辦理情形,核實填報「政風機構蒐報機關
重大採購或許可案件資料表」,發現採購機關有化整為零
,藉以規避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者,或其他採購不法事項
,隨時提列線索處理。
(七)為檢視機關辦理採購作業流程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與相關
子法規定,各政風機構應參酌「法務部辦理採購作業事後
查核注意事項」,在不違反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規定下
,協助機關建立採購作業內部相關稽核機制,以掌握並協
助機關順遂採購業務。
(八)各政風機構應依據法務部函頒「政風機構配合機關辦理採
購應行注意事項」,秉持公正、客觀、超然立場,針對採
購辦理流程,適時建立稽核、受理檢舉、查辦制度,防止
請託或關說行為不當影響政府採購之運作情事,並隨時注
意有關採購人員之品德操守,發現機關辦理採購,有足以
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情事者,應即時陳報機關首長
妥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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