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機關財物集中採購實施方案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30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為利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國營事業(以下簡稱中央機關)
    辦理財物集中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三條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
    約之立法精神,訂定本方案。

貳、目標:經由集中採購,以節省人力,並發揮大量採購之經濟效益,俾
    提昇財物採購執行績效,達成政府行政再造之政策目標。

參、實施原則:本方案以財物之集中採購為限。所稱集中採購之財物,係
    指具共通性經常使用,且量大、金額大,並已標準化、規格化之財物
    。

肆、集中採購訂約機關及其採購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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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內政部警│警用裝備之採購,包括員警制服、警用武器、彈藥、│
│    政署    │防彈裝備及警用車輛等。                        │
├──────┼───────────────────────┤
│二  國防部  │武器、軍用物資及國防部所屬醫療機構之醫療衛材及│
│            │藥品等。                                      │
├──────┼───────────────────────┤
│三  教育部  │教育部所屬醫療機構之醫療衛材及藥品等。        │
├──────┼───────────────────────┤
│四  行政院國│行政院國車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機構之醫│
│    軍退除役│療衛材及藥品等。                              │
│    官兵輔導│                                              │
│    委員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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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衛生署  │1 全國預防接種及疾病防治所需各類疫苗。        │
│            │2 衛生署所屬醫療機構之醫療衛材及藥品等。      │
├──────┼───────────────────────┤
│六  環保署  │1 中央機關環保設備。                          │
│            │2 環保署補助各級地方政府之垃圾車等環保設備。  │
├──────┼───────────────────────┤
│七  中央信託│1 中央機關向國外採購之財物 (不含教育部所屬學校│
│    局      │  、軍品採購及國營事業之國外採購) 。          │
│            │2 中央機關公務用機車、公務車輛及公務車輛租賃。│
│            │3 中央機關各項事務設備,如:辦公桌、辦公椅、傳│
│            │  真機、影印機、投影機、冷氣機 (窗型及分離式) │
│            │  、電視機、電冰箱、飲水機、辦公室文櫃、屏風及│
│            │  影印機租賃等。                              │
│            │4 中央機關共通性之電腦設備用品,包括個人電腦、│
│            │  筆記型電腦、印表機及電腦周邊設備。          │
│            │5 中央機關公務人員國外出差機票 (交通部協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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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集中採購適用機關及範圍:中央機關年度預算編列之財物採購,凡為
    本方案所列項目,均應依本方案之規定辦理。地方機關得適用本方案
    之規定。

陸、採購實施作業程序:各集中採購項目訂約機關應明確規範採購項目、
    品名、規格,於年度開始前完成採購需求調查及採購之前置作業,年
    度開始後二個月內完成採購簽約、決定價格等事宜,並由適用機關自
    行依簽訂價格洽廠商付款提貨,並辦理驗收。但教育部、行政院國軍
    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衛生署因採購項目性質特殊,應自行規劃作
    業時程,報行政院核備。

柒、人力及經費:
一、人力:由集中採購訂約機關現有人力調度。
二、經費:訂約機關得向適用機關收取必要之費用。

捌、管制考核:本方案各集中採購訂約機關應於每年度終了前三個月,將
    成果報行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