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關檔案管理資訊化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6月17日

所有條文

一、為建立機關檔案管理資訊化作業標準,提升檔案管理效能,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數位內容檔案:指將圖像、文字、影像、語音及動畫等資料運用
        資訊科技加以數位化後之電子影音檔案、電子檔案等。
  (二)封裝檔:指將數位內容檔案及其詮釋資料與驗證檔案真實性、完
        整性之資訊,以包裹方式儲存之檔案。

三、各機關之檔案管理資訊化作業,應與文書處理結合,並依行政院訂頒
    之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等有關規定辦理。

四、各機關應依本要點建置檔案管理系統,其資料欄位依附件一規定辦理
    。

五、檔案管理系統應具備下列功能:
  (一)檔案蒐集與確認:
        1.公文欄位轉入:機關已建置公文管理系統者,應依附件二所定
          格式將公文欄位轉入檔案管理系統之功能。
        2.公文欄位登錄:機關未建置公文管理系統者,應提供歸檔公文
          新增、修改、查詢及逕行點收確認等功能。
        3.檔案點收:提供批次或單筆點收、附件抽存註記及歸還日期之
          功能,並得視需要產出確認點收清單或其電子檔之功能。
        4.退件處理:提供將不符點收作業規定之公文註記其退件理由、
          退件日期,並產出退件清單或其電子檔之功能。
        5.歸檔稽催:提供依預定之應歸檔日數檢核公文辦畢日期,並依
          單位、承辦人員及辦畢日期起迄期間等條件,產出逾期未歸檔
          案件稽催單,並得視需要於屆期前提醒通知之功能。
        6.延後歸檔申請:提供以公文承辦人員、承辦單位、應歸檔日期
          等為選擇條件,產出延後歸檔申請單或線上申請及修正應歸檔
          日期之功能。
  (二)檔案形成與保管:
        1.檔案分類表維護:提供機關檔案分類表之新增、修改、查詢及
          列印等功能;其欄位包括分類號、類目名稱及保存年限、啟用
          日期、舊分類號及其啟用日期、基準項目編號等項目。
        2.編案:提供依分類號瀏覽或查詢相關案名之功能,具備建立案
          名及案次號之新增、修改、刪除及查詢等功能,並提供調整檔
          號之分併卷功能。
        3.編目:提供案卷、案件檔案編目著錄之新增、修改、查詢、及
          提供檔案必備欄位檢核與併入同一案名或同一案件等功能;具
          備自動篩選半年內無新增案件之待編案卷清單,以供著錄案卷
          層級資料。其編目欄位依機關檔案編目規範辦理。
        4.入庫保管:提供檔案入庫確認、附件另存位置、微縮編號、電
          子媒體編號、電子檔案路徑、電子檔案名稱及檔案保存狀況等
          資料之新增、修改及查詢等功能,並得提供製作附件另存位置
          清單及入庫、未入庫卷冊清單之查詢及列印功能。
        5.案名清單及標籤製作:提供以檔號製作案名清單及提供黏貼於
          檔案卷脊或封面之卷夾標籤功能;其標籤應載項目依機關檔案
          保管作業要點辦理。
        6.目次表製作:提供製作目次表之功能;其應載項目依機關檔案
          保管作業要點辦理。
  (三)檔案清理:
        1.檔案清查:提供依年度、分類號產出清查清單及註記清查與修
          復結果之功能,並視需要調整保存年限。
        2.機密等級調整:提供機密檔案依保存年限、機密等級、解密條
          件或保密期限、文件產生日期起迄期間等選擇條件,產出以單
          位別、檔號或文號排序之機密檔案等級調整檢討清單;並提供
          註記各業務單位檢討結果之功能。
        3.銷毀:
         (1)檔案銷毀目錄製作:提供依擬銷毀日期與文件產生日期起迄
            期間或保存年限等條件,產出按承辦單位、檔號排序製作及
            列印案件或案卷之銷毀檔案目錄功能;其目錄欄位依機關檔
            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辦理。
         (2)審核註記:提供依機關內、核轉機關及檔案管理局等不同機
            關層級對檔案銷毀目錄審核意見及批次處理銷毀文號與銷毀
            日期之註記功能,並註記提供史政機關使用之功能。
         (3)已銷毀檔案目錄轉置:提供依權限查詢已銷毀檔案目錄之功
            能,並提供已銷毀檔案目錄轉置至磁帶或光碟片等功能。
        4.移轉(交):
         (1)移轉檔案目錄製作:提供依文件產生日期、分類號或檔號之
            起迄等為條件,產出按承辦單位、檔號排序製作及列印案卷
            或案件之移轉檔案目錄等功能;其目錄欄位依國家檔案移轉
            辦法辦理。
         (2)審核註記:提供依機關內、核轉機關及檔案管理局等不同機
            關層級對移轉檔案目錄審核意見及移轉日期之註記功能。
         (3)移交檔案目錄製作:提供以承辦單位或分類號起迄、檔號起
            迄等條件,產出按承辦單位及檔號排序之移交目錄,並提供
            列印功能,其目錄欄位依檔案管理局規定辦理。
         (4)已移轉(交)檔案目錄轉置:提供依權限查詢已移轉(交)
            檔案目錄之功能,並提供已移轉(交)檔案目錄轉置至磁帶
            或光碟片等功能。
  (四)檔案檢調與應用:
        1.機關檢調:
         (1)調案申請:提供以案件或案卷查詢結果,選擇調案範圍,並
            產出調案單或線上申請之功能;其應載項目依機關檔案檢調
            作業要點辦理;另得視需要註記機關間借調或調用檔案期限
            之登錄。
         (2)調案處理:提供依核准結果登錄或修改申請內容及借出日期
            註記之功能。
         (3)展期申請:提供依調案期間、調案單編號或調案人等查詢條
            件,選擇預定展期案件,註記展期次數、展期理由等項目及
            限制展期次數最多為三次,並產出展期單或線上展期之功能
            。
         (4)展期處理:提供已核准展期單之新增、修改、查詢、刪除之
            功能。
         (5)歸還:提供依調案人、調案單編號、檔號、文號或調案日期
            等查詢條件顯示未歸還檔案清單,並提供已歸還檔案之歸還
            日期及檔案狀態註記之功能。
         (6)稽催:提供依稽催週期自動產出調案逾期未歸還通知及稽催
            已達三次之通知,或視需要提供公務急用催還通知等功能。
        2.應用申請:
         (1)申請:提供依案卷或案件查詢結果選擇申請應用範圍,登錄
            申請資料,產出申請單或其電子檔之功能;其應載項目依檔
            案法施行細則辦理。
         (2)審核處理:提供依申請審核結果登錄或修改申請內容,得視
            需要產出審核通知及檔案應用簽收單,提供線上查詢申請應
            用審核處理結果者,應具備身分認證之功能。
         (3)借還註記:提供檔案借出與歸還日期及檔案狀態註記之功能
            。
         (4)收費:提供收費表維護,並依申請人應用情形計算費用及產
            出費用明細等功能。
        3.檢調應用紀錄檢索:提供依檢調申請日期範圍、檢調申請人、
          或承辦單位等條件,產出按分類號或案名之檔案調案次數,或
          顯示檢調、應用紀錄,並提供列印功能。
  (五)查詢檢索:提供全文檢索查詢檔案目錄之功能,得設定以詳細欄
        位或簡要欄位顯示查詢結果。
  (六)統計報表:提供依日期起迄期間為條件,產出統計報表之功能,
        其數量應包含紙本檔案及數位內容檔案。各報表之格式依機關檔
        案管理作業手冊規定辦理,因應各機關需求產出之報表,其格式
        由機關自訂。
  (七)轉檔作業:
        1.提供以案卷或案件層級轉出檔案目錄、銷毀目錄、移轉(交)
          目錄電子檔及列印清冊之功能。
        2.提供機關檔案分類表列印及其電子檔轉出之功能。
  (八)稽核與安全:
        1.系統安全:提供維護系統及網路傳輸安全之功能,其應具備功
          能依行政院及其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及規範辦理。
        2.使用者管理:提供使用者帳號登錄及密碼、基本資料之新增、
          修改、刪除等管理功能。
        3.密碼設定:使用者密碼至少每半年更新一次,使用者登入系統
          帳號密碼錯誤超過指定次數時,系統具備帳號鎖定功能。
        4.權限管制:系統須具備權限控管功能,防止系統被入侵、破壞
          、竄改、刪除及未經授權之存取。
        5.稽核紀錄:提供作業處理紀錄,其記載項目至少應包括日期、
          時間、人員、作業功能等。

六、各機關檔案管理系統為管理數位內容檔案,應增加下列功能:
  (一)檔案蒐集與確認:
        1.電子影音檔案製作:原始檔案製作成電子影音檔案正版後,應
          依附件三規定封裝處理,並製作檢調、應用之副版。
        2.電子檔案製作:線上簽核歸檔之公文,其本文、附件、各層級
          簽核者憑證公鑰、簽核意見、簽體、簽核時戳,應依附件三規
          定封裝處理。
        3.轉入及確認:提供依附件三所定格式將數位內容檔案轉入檔案
          管理系統,且檢核其真實性及完整性之功能。
        4.憑證附加:提供數位內容檔案附加機關憑證、檔案管理人員憑
          證及時戳之功能。
        5.詮釋資料封裝:數位內容檔案之詮釋資料應依附件四規定封裝
          處理。
        6.媒體封裝:數位內容檔案應依附件五規定辦理電子媒體封裝處
          理,並產出電子媒體編號、數量等資料,以更新詮釋資料。
        7.複製品管理:提供電子媒體複製品之型式、編號、數量及複製
          時間等資料之新增、修改、刪除及查詢。
  (二)檔案形成與保管:
        1.詮釋資料著錄:提供案件及案卷詮釋資料新增、修正及刪除之
          功能。
        2.封裝檔更新:提供異動詮釋資料更新封裝檔資料之功能。
        3.檔案轉製:檔案保存期限逾十年者,得視需要提供將文字檔、
          圖片檔、工程圖檔及文字影像檔等列印成紙本、轉製成微縮片
          或以其他型式保存。
  (三)檔案清理:
        1.檔案清查:提供清查數位內容檔案之功能,清查項目依機關電
          子檔案管理作業要點辦理,並產出清查結果或其電子檔。
        2.檔案銷毀:提供依核定銷毀目錄刪除系統內全部關聯紀錄之功
          能。
        3.檔案移轉:
         (1)接管機關公鑰登錄:提供登錄檔案接管機關公鑰之功能。
         (2)接管機關數位信封製作:數位檔案採加密儲存者,於辦理檔
            案移轉時,須提供以接管機關公鑰製作數位信封之功能。
         (3)移轉(交)檔案製作:提供依核定移轉(交)目錄,製作移
            轉(交)電子媒體及其複製之功能,並視需要製作續存電子
            媒體之功能;移轉(交)電子媒體應依附件六規定辦理封裝
            。
         (4)檔案清除:提供得將系統內已移轉(交)檔案之全部關聯紀
            錄轉置至離線媒體儲存之功能。
  (四)檔案檢調與應用:
        1.檢調與應用:凡經點收歸檔之檔案均應依其設定之使用權限,
          將數位內容檔案列印成紙本或以電子郵件、線上瀏覽等方式提
          供使用,其中電子檔案線上瀏覽時,應提供任一陳核流程人員
          修改與批註文字之簽核頁面呈現功能。
        2.檢調應用紀錄:提供檔案檢調、應用相關資訊之功能;其應載
          項目依機關電子檔案管理作業要點辦理。
  (五)稽核與安全:
        1.驗證檢查:提供數位內容檔案於辦理更新、轉置及清查作業時
          ,具備儲存媒體有效性檢查之功能,確保數位內容檔案之完整
          性、真實性及可及性。
        2.稽核紀錄:提供記錄數位內容檔案異動事項,其應載事項及欄
          位依機關電子檔案管理作業要點辦理。
        3.安全設定:
         (1)提供機關憑證登錄及效期管理之功能。
         (2)系統建置或人員異動時,提供各級簽核人員憑證登錄之功能
            。
         (3)檔案資訊採網際網路傳輸時,資料應加密處理。
         (4)提供系統定期對時之功能。
         (5)提供應用檔案附加顯性或隱性浮水印之防偽處理功能。

七、各機關辦理檔案目錄之彙送與檔案銷毀目錄及移轉(交)目錄之註記
    傳送,應依附件七規定辦理;傳送機關檔案分類表時應依附件八規定
    辦理。

八、各機關辦理數位內容檔案移轉(交),應依附件六規定,將資料傳送
    至檔案管理局或接管機關。

九、各機關傳(彙)送第七點及第八點所定數位內容檔案時,應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採可擴充之標示語言(eXtensible Markup  Language,簡稱XML
        )格式。
  (二)傳輸檔案名稱以機關代碼、傳送時間及流水號依序組成。機關代
        碼採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所定代碼。傳送日期採年三碼、月二碼、
        日二碼、時二碼、分二碼,流水號採二碼。
  (三)中文字以國家中文標準交換碼(CNS11643)表示之,外國文字得
        採唯一碼(Unicode)。
  (四)公文檔案管理傳輸格式,以文號為唯一識別鍵值(Unique Key)
        ,案件檔案目錄傳輸格式,以檔號為唯一識別鍵值;案卷檔案目
        錄傳輸格式,以年度號、分類號及案次號為唯一識別鍵值;機關
        檔案分類表格式,以分類號為唯一識別鍵值。

十、辦理數位內容檔案儲存時,應依附件九所定電子檔案格式及附件十所
    定電子媒體規格選擇適當者為之。

十一、各機關彙送檔案管理局之各項資料得以電信網路,或採離線方式以
      附件十所定電子媒體規格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