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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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速公款收付、確保公款與公有財物保管安全及健全機關內部財務
控管機制,特訂定本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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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央政府機關及國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之出納事務,依本手冊
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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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手冊用詞,定義如下:
(一)出納事務:指依法管理現金、票據、有價證券與其他保管品等
之收付、移轉、保管及帳表之登記、編製等事項。
(二)出納管理單位:指管理出納事務之單位。
(三)出納管理人員:指實際經管出納事務之人員。
(四)主辦出納:指綜理、督導、指揮出納管理業務,不實際經管出
納管理事務之人員。
前項第一款所稱其他保管品,如係不動產或須堆棧倉庫保管之動產,
應以契據、倉單或其他證明文件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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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納管理人員每六年至少職務或工作輪換一次,並貫徹職務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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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辦出納及出納管理人員於職務或工作輪換及機關組織調整時,應辦
理交代,並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規定辦理監交。
主辦出納及出納管理人員應於後任接替之日起二日內完成交代;必要
時,得陳報機關首長核准於十日內交代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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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主辦出納辦理交代,應將綜理、督導、指揮出納事務所用章戳及出納
管理人員經管之財物事務總目錄等,連同經辦之未了事項,編造移交
清冊交付接任者,並由前、後任主辦出納及監交人員簽章後陳報機關
首長。
出納管理人員辦理交代,應將經管出納事務所用章戳、文件、帳表與
存管之現金、各種票據(包括支票、匯票、本票及外幣票據等)、有
價證券、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支票簿(含空白支票及存根聯)、存摺
、存單及其他保管品、公有物等,連同經辦之未了事項,編造移交清
冊交付接任者,並由前、後任出納管理人員及監交人員簽章後陳報機
關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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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出納管理人員超過一人時,應按業務實際狀況,適當分配其工作,並
按其職務範圍,詳細規定其職掌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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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機關如有分地辦公者,其出納管理單位,得視事實需要,酌派人員
,分區管理;但各派出人員,仍受原管理單位之指揮及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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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出納管理單位對機關自行收支款項,收入部分,得委託金融機構代收
,支出部分,除零用金外,以直接匯撥或簽發票據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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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出納管理單位主要工作如下:
(一)點收款項、票據、有價證券及其他保管品等,應即填開收據。
(二)保管櫃存現金、各種票據、支票簿、存摺、存單、有價證券及
其他保管品等。
(三)按時領取有價證券之本息。
(四)辦理繳款及存款手續。
(五)辦理收入退還、結購外匯、匯寄與收兌款項及員工薪津(劃撥
)發放等手續。
(六)根據會計憑證或其他合法通知,扣繳各種稅款、捐款、借支款
項、保險費及其他款項等。
(七)各項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之收付保管及其他收款退款等
事項。
(八)登記各項出納保管簿籍,編製現金結存表,及保管品類報表。
(九)逐月核對由會計單位收轉(含網路下載)之國庫經辦行或其他
金融機構存款及保管品對帳單,是否與帳面結存相符,如有不
符之處,應分別編製差額解釋表。
(十)透過網路傳送或書面遞送付款憑單、轉帳憑單或領取支票憑證
通知受款人領取。
(十一)簽發支票辦理支付時,其支票應由機關首長、主辦會計及主
辦出納簽名或蓋章,上述人員得視組織編制情形及業務特性
授權代簽人簽名或蓋章;該等人員如有異動,應即辦理印鑑
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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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出納管理人員應負責任如下:
(一)經辦收付工作
1.收付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其他保管品等,如有錯誤,應查
明處理。
2.收入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等,除自行保管者外,應按規定解
繳或送存國庫。
3.結存款項,如有錯誤,應查明處理。
(二)經管櫃存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其他保管品等工作
1.櫃存現金應與帳面結餘相符。
2.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其他保管品等,應妥慎保管,不得挪
用或墊借。有價證券之本息,應按時領取。
(三)經辦帳表登記工作
1.現金出納備查簿、銀行往來帳及各種帳表之記錄,應正確無誤
。
2.收支及現金轉帳傳票、付款憑單,應依照規定時間執行收付後
,登記遞送簿移送會計單位。
3.業經辦理收納或支付之相關憑證,應於次日前整理完竣並編製
現金結存表,送會計單位據以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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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之一、各機關宜指定曾研修會計、帳務處理、內部控制(稽核)或其
他相關課程者擔任出納管理人員。
各機關主辦出納及出納管理人員至少每三年應參與相關訓練或
講習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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