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出納管理手冊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一章  總則
一、為加速公款收付、確保公款與公有財物保管安全及健全機關內部財務
    控管機制,特訂定本手冊。

二、中央政府機關及國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之出納事務,依本手冊
    之規定辦理。

三、本手冊用詞,定義如下:
    (一)出納事務:指依法管理現金、票據、有價證券與其他保管品等
          之收付、移轉、保管及帳表之登記、編製等事項。
    (二)出納管理單位:指管理出納事務之單位。
    (三)出納管理人員:指實際經管出納事務之人員。
    (四)主辦出納:指綜理、督導、指揮出納管理業務,不實際經管出
          納管理事務之人員。
    前項第一款所稱其他保管品,如係不動產或須堆棧倉庫保管之動產,
    應以契據、倉單或其他證明文件代之。

四、出納管理人員每六年至少職務或工作輪換一次,並貫徹職務代理制度
    。

五、主辦出納及出納管理人員於職務或工作輪換及機關組織調整時,應辦
    理交代,並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規定辦理監交。
    主辦出納及出納管理人員應於後任接替之日起二日內完成交代;必要
    時,得陳報機關首長核准於十日內交代完畢。

六、主辦出納辦理交代,應將綜理、督導、指揮出納事務所用章戳及出納
    管理人員經管之財物事務總目錄等,連同經辦之未了事項,編造移交
    清冊交付接任者,並由前、後任主辦出納及監交人員簽章後陳報機關
    首長。
    出納管理人員辦理交代,應將經管出納事務所用章戳、文件、帳表與
    存管之現金、各種票據(包括支票、匯票、本票及外幣票據等)、有
    價證券、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支票簿(含空白支票及存根聯)、存摺
    、存單及其他保管品、公有物等,連同經辦之未了事項,編造移交清
    冊交付接任者,並由前、後任出納管理人員及監交人員簽章後陳報機
    關首長。

七、出納管理人員超過一人時,應按業務實際狀況,適當分配其工作,並
    按其職務範圍,詳細規定其職掌及責任。

八、各機關如有分地辦公者,其出納管理單位,得視事實需要,酌派人員
    ,分區管理;但各派出人員,仍受原管理單位之指揮及監督。

九、出納管理單位對機關自行收支款項,收入部分,得委託金融機構代收
    ,支出部分,除零用金外,以直接匯撥或簽發票據為原則。

十、出納管理單位主要工作如下:
    (一)點收款項、票據、有價證券及其他保管品等,應即填開收據。
    (二)保管櫃存現金、各種票據、支票簿、存摺、存單、有價證券及
          其他保管品等。
    (三)按時領取有價證券之本息。
    (四)辦理繳款及存款手續。
    (五)辦理收入退還、結購外匯、匯寄與收兌款項及員工薪津(劃撥
          )發放等手續。
    (六)根據會計憑證或其他合法通知,扣繳各種稅款、捐款、借支款
          項、保險費及其他款項等。
    (七)各項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之收付保管及其他收款退款等
          事項。
    (八)登記各項出納保管簿籍,編製現金結存表,及保管品類報表。
    (九)逐月核對由會計單位收轉(含網路下載)之國庫經辦行或其他
          金融機構存款及保管品對帳單,是否與帳面結存相符,如有不
          符之處,應分別編製差額解釋表。
    (十)透過網路傳送或書面遞送付款憑單、轉帳憑單或領取支票憑證
          通知受款人領取。
    (十一)簽發支票辦理支付時,其支票應由機關首長、主辦會計及主
            辦出納簽名或蓋章,上述人員得視組織編制情形及業務特性
            授權代簽人簽名或蓋章;該等人員如有異動,應即辦理印鑑
            更換。

十一、出納管理人員應負責任如下:
    (一)經辦收付工作
        1.收付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其他保管品等,如有錯誤,應查
          明處理。
        2.收入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等,除自行保管者外,應按規定解
          繳或送存國庫。
        3.結存款項,如有錯誤,應查明處理。
    (二)經管櫃存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其他保管品等工作
        1.櫃存現金應與帳面結餘相符。
        2.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其他保管品等,應妥慎保管,不得挪
          用或墊借。有價證券之本息,應按時領取。
    (三)經辦帳表登記工作
        1.現金出納備查簿、銀行往來帳及各種帳表之記錄,應正確無誤
          。
        2.收支及現金轉帳傳票、付款憑單,應依照規定時間執行收付後
          ,登記遞送簿移送會計單位。
        3.業經辦理收納或支付之相關憑證,應於次日前整理完竣並編製
          現金結存表,送會計單位據以入帳。

十一之一、各機關宜指定曾研修會計、帳務處理、內部控制(稽核)或其
          他相關課程者擔任出納管理人員。
          各機關主辦出納及出納管理人員至少每三年應參與相關訓練或
          講習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