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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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收款作業:
(一)出納管理人員收到會計單位開具之收入傳票或相關單位之收
款通知單,應即通知繳款人繳納。收受時,出納管理人員對
收入款項,務須當面清點檢查,並應即填開收據及登記備查
簿,如該款項依規定應送存國庫經辦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者,
應填具繳(存)款單據,確實依照票據抬頭字樣,在票背完
成背書後,如數繳存,並將繳款憑證及收據移送會計單位登
帳。
(二)出納管理人員對依法令規定應收納之款項,得先行收納開立
收據,於當日或次日中午前送會計單位補開收入傳票入帳。
(三)收入票據,應審閱發票人或銀行名稱、地點、種類、抬頭、
金額、日期、背書等是否與規定相符。
(四)經辦收入事項,須按照先後次序,編列號碼,並視需要使用
號碼憑證(牌)發給繳款人,以憑調換正式收訖憑證。
(五)款項收妥後,即在傳票或繳款單上加蓋收訖日期戳記並由經
收人簽章。
(六)每日結算終了仍有收入款項等,應記入現金暫記簿,次日再
補行正式登帳。
(七)出納管理人員對收入款項,應隨時按順序登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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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經收現金或有價證券,如發現偽造或變造時,應查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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