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出納管理手冊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編章節條文

第六章  零用金
二十四、零用金係因應緊急及各項零星支付而設置,各機關零用金用以支
        付在一定金額以下之經費支出;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零用金之申請:年度開始,各機關出納管理單位為應緊急
              及零星支用,應參酌實際情形在國庫主管機關或權責單位
              核定零用金額度內,簽會會計單位並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
              人核准後,提取定額現金,備作零星支用。
        (二)各業務承辦單位因業務需要,得經其單位主管及主辦出納
              或其授權人核准,向出納管理人員借款備付,惟應自借款
              當日起算三日內檢附支出憑證辦理核銷;情況特殊無法及
              時辦理核銷者,應敘明具體事由並訂定核銷期限,依分層
              負責程序簽准後依限辦理。
        (三)各機關以零用金支出之費用,其支出憑證應併附核准支出
              文件,由經辦人員粘貼於原始憑證黏存單上,經會相關權
              責單位及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之核准,向出納管理人員領
              取或辦理核銷。
        (四)零用金支付後,出納管理人員應將支出憑證予以編號加蓋
              付訖及日期章,隨時逐筆登入零用金備查簿,於支付相當
              數額時,按類別整理歸類,填具零用金支用清單及總表,
              連同支出憑證及核准支出文件,經主辦出納或其授權人核
              章後,送會計單位審核,依規定程序撥還。
        (五)會計年度終了時,應依規定辦理零用金之結轉或繳回。

二十五、各機關辦理零用金支付及結墊撥還,應隨時登記零用金備查簿並
        結計餘額,帳面餘額應與櫃存現金及預借未核銷零用金之合計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