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防救災資源資料庫管理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5月22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20條。

貳、目的:
    整合中央相關防救災機關及地方政府之防救災資源,便於中央及地方
    各機關查詢、調度、更新及維護,以強化災害應變效率,降低災害損
    失。

參、本規定名詞說明如下:
一、保管單位:指防救災資源實際存放、保管、維護及使用之單位,可與
    填報單位為同一單位。
二、填報單位:指負責防救災資源資料填入資料庫系統之單位,可與保管
    單位為同一單位。

肆、系統資料管理分層:
一、系統資料管理分為三大層級:
    第一層級為系統管理者(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層級為系統資料管理者(中央相關部會及各地方政府),第三層
    級為填報單位(由第二層級指定之),各層級權責說明如下:
  (一)第一層級:負責資料庫系統建置及維護之管理事項,包括防救災
        資源類別之新增、刪除及修改,及其他與系統維護管理有關之事
        項。
  (二)第二層級:
        1.負責指定所屬機關(單位)就防救災資源分類項目配屬情形,
          進行填報工作,並督導管理資源填報相關工作。
        2.負責填報民間資源資料,或指定所屬機關(單位)填報。
  (三)第三層級:負責防救災資源資料之填報事項。
二、第二層級最高系統資料管理機關如下:
  (一)中央: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衛生
        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等11個部會。
  (二)地方:25個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第二層級最高系統資料管理機關應指定單一窗口(人員)辦理及督導
    資源資料填報相關工作,並於系統建立承辦人員基本資料,以利管理
    。
四、第二層級最高系統資料管理機關亦應請所屬填報機關(單位)於系統
    建立承辦人員基本資料,以利管理。

伍、資源分類:
一、資源項目分為救災資源及消防資源兩大項目,再細分為主分類、次分
    類及細分類等三層。
二、救災資源部分:
  (一)主分類分為人員、物資、場所、載具、裝備機具等 5類,次分類
        分為協勤人員、民間組織、工務物料等26類,細分類分為義消團
        隊、義警、義交、直線雲梯車、化學消防車等149 項,詳如附表
        1 所示。
  (二)上述資源項目 149  項,為中央及地方一致性填報項目,各地方
        政府如有個別性需求,需填報之資源項目未編列於附表 1  所示
        項目者,可以自行建立新增項目及自行列管;如為中央及地方一
        致性需求項目,可向系統管理者申請建立新增。
三、消防資源部分:
  (一)係提供予內政部消防署所屬單位(特種搜救隊、港務消防隊)以
        及地方政府消防局局本部、各大隊、中隊、分隊填報消防資源之
        用。
  (二)主分類分為車輛資料、一般災害搶救裝備器材、化學災害搶救裝
        備器材等 3  類,次分類分為消防車、救火裝備、救災裝備、偵
        (檢)測器材等 15 類,細分類分為直線雲梯車、瞄子、橡皮艇
        、輻射劑量偵測警報器、耐用型A級化學防護衣等 215項,詳如
        附表 2所示。
  (三)上述資源項目 215  項,為各消防機關一致性填報項目,各地方
        政府無法自行建立新增項目,項目增減統一由系統管理者處理。

陸、系統操作權限:
一、系統操作權限分依層級說明如下:
  (一)第一層級系統管理者:包括系統維護管理、類別新增分類及項目
        管理、資料填報及查詢方式管理,以及審核使用者權限等。
  (二)第二層級系統資料管理者:指定所屬機關(單位)填報資料,並
        請各填報單位申請系統使用權限及審核,並可增加資源項目及稽
        催下級單位填報。
  (三)第三層級填報單位:資源資料新增、修改、刪除及匯入等維護作
        業。
  (四)資料庫系統各層級均有資源查詢、報表列印等權限。
二、相關功能請參照附表 3。

柒、資料填報:
一、填報方式:依系統功能項目及欄位進行填報,並務求正確及完整。
二、資源填報應以保管單位所實際管理之資源為準,非保管單位所屬或下
    級單位所管理之資源,切勿填入。
三、資源保管單位係指資源實際存放、保管、維護及使用之單位,切勿將
    下級機關或單位之資源合計之後填報進入系統;例如:消防局大隊不
    應將所屬中隊、分隊資源合計後填入,僅填大隊部本身資源即可。另
    切勿填報概括性之機關(單位),如警察機關不應概括性只填報警察
    局而將其下屬單位資源全部歸屬之,應就各分局、派出所或分隊為保
    管單位,請其各依所管轄之資源詳細填報。
四、民間組織及其資源,由第二層級系統資料管理者負責填報或依機關內
    業務分工屬性,指定所屬填報,如義消人員由消防機關填報、義警由
    警察機關填報,切勿有同一項資源重複填報之情形。
五、各單位與民間簽訂開口合約之資源項目,應納入本系統填報。
六、本系統免重複填報項目如下:
  (一)民間之營建資源資料在人員部分為房屋毀損緊急鑑定人員,在載
        具部分為營建載具所有細類項目,統一使用內政部營建署系統填
        報,地方政府免於本系統重複填報。
  (二)「醫院」資料,統一使用行政院衛生署「緊急醫療網」資料,地
        方政府免於本系統重複填報。
  (三)「抽水機」資料,統一使用經濟部水利署系統資料,地方政府免
        於本系統重複填報。
七、有關公共事業資源資料,由主管機關負責填報,相關律定如下:
  (一)國營公共事業部分,統一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填報。
  (二)屬地方政府及民間之公共事業,由地方政府負責填報。
        例如:台灣省自來水公司由經濟部填報,台北自來水事業處(市
        營事業)由台北市政府填報,欣欣瓦斯公司(民間業者)由台北
        市政府填報。
八、各單位如已建立相關資源資料,可依系統規定格式,直接匯入系統。
九、資源資料之填報應特別注意資源規格之填報樣式及其數量。
十、地圖定位:
  (一)資源資料之填報應標定資源所在位置之點位資料。
  (二)資源所在位置如與保管單位相同(如消防分隊),可直接點選系
        統所設定與保管單位相同位置之功能,如資源儲放與保管單位不
        同(如另有倉庫等),應就資源儲放位置再行標定。
十一、本系統資源資料填報僅限公務機關使用,不授權由民間單位填報。

捌、系統登入:
一、本會防救災資源資料庫系統請由防救災入口網站統一登入,http://p
    ortal.ndppc.nat. gov.tw/portal/chinese/page/user,另於本會及
    內政部消防署網站首頁建立連結。
二、本系統使用帳號,請至防救災入口網站申請。申請帳號後或已有防救
    災資訊系統帳號者,請申請救災資源填報權限。
三、申請帳號、權限及系統相關使用問題,請於上班時間內聯繫本系統維
    運中心:(02)8195-9119 分機5903或5904。

玖、資料維護:
一、資源資料之修正、更新及刪除等維護事項,僅能由填報單位之人員權
    限登入系統修改,其他機關(單位)無法修改他機關(單位)所填報
    之資源資料。
二、為維護及保持資料常新,填報單位應於每月定期調查、檢視及修正資
    源資料。
三、防救災資源如有新增、修改、刪除或異動,應主動不定期檢視及修正
    資料。
四、本會將不定期進行資料庫異動查核。

拾、管考規定:
一、第一層級系統管理將定期及不定期檢視系統操作使用情形,並隨時公
    告系統或本規定最新資訊。
二、第二層級系統資料管理機關應依前點規定,定期及不定期檢視填報單
    位系統操作及資源資料修正情形。
三、填報單位對各項救災資源類別、項目,應充分調查填報,避免有遺漏
    情形發生。

拾壹、獎懲規定:
      本會隨時就資料庫系統之填報狀況,建請中央各相關機關及直轄市
      、縣(市)政府辦理獎懲。

拾貳、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檢討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