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府機關政策文宣規劃執行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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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為增進民眾瞭解政府重大施政議題,政府有責任也有義務把政策內容
    透過各項宣導方式清楚傳達,惟政府機關進行文宣規劃及執行時必須
    嚴格區分廣告與新聞之界線。

二、政策文宣規劃執行注意事項
  (一)政府機關應強化新聞聯繫,即時主動回應輿情及媒體相關報導,
        並掌握社會脈動,妥適規劃重大施政議題,透過記者會或安排專
        訪、舉辦活動等,讓社會大眾充分瞭解並凝聚共識。
  (二)政府機關辦理政策宣導不得以下列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1.政府機關採購平面媒體通路不得採購新聞報導、新聞專輯、首
          長自我宣傳及相關業配新聞等項目。
        2.政府機關採購電子媒體通路不得採購新聞報導、新聞專輯、新
          聞出機、跑馬訊息、新聞節目配合等項目。
        3.政府機關政策宣傳採購,不得要求業配新聞報導。
        4.其他含有政治目的之置入性行銷。
  (三)政府機關為加強政策宣導得委託辦理行銷活動,採購媒體通路得
        執行廣告、夾報廣告、贊助或委託製播節目等,但應明確揭示辦
        理或贊助機關名稱。
  (四)政府機關應加強執行政策文宣業務人員之專業訓練及實務歷練,
        以提昇政策宣導之品質與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