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設置依據: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五條、第十三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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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設置目的: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本會
性別平等業務,營造無性別歧視之環境並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特
設置性別平等及性騷擾防治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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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性別平等業務之提供諮詢及指導規劃事項。
(二)性別平等觀念宣導及推動事宜。
(三)落實現職人員之性別主流化推動工作及訓練事項。
(四)性別統計、性別分析、性別預算、性別影響評估推動事宜。
(五)其他性別平等促進事宜。
(六)本會性騷擾防治作業及性騷擾申訴案件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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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成員:
(一)置委員五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兼
任,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
代理之;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本會員工、社會公正人士及
性別平等專家學者聘任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
一,外聘民間委員三至五人,其中至少含一位現任或近二年曾
任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委員。
(二)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由主任委員指派本會職員
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小組幕僚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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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小組會議:本小組原則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如遇有性騷擾申訴案
件時得召開臨時會,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
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本小組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
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可否意見同數時,由主席
決定。本小組於調查性騷擾申訴案件時,應由召集人指派三人以上之
委員於七日內專案調查,並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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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委員任期及酬勞: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委員任期屆滿得續聘任之,
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委員、執行秘書
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非本會委員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或交通費,如撰寫申訴案件調查報告書及決定書,得支領撰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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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會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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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會外學者、專家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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