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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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設建築技術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
,由部長指派營建司司長及業務有關人員,並聘請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
會、經濟部、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中華民國建築師
公會全國聯合會等機關團體代表暨專家充任之。任期一年,以內政部營
建司司長為小組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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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小組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建築構造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建築設備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建築材料品質、規格及其他建築技術之調查、研究與輔導改進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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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款有關建築材料品質、規格及其他建築技術上必要之
檢驗或研究,得委託檢驗機關或學術團體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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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小組審議建築技術案件,依左列程序處理之。
一、送交業務主管單位提供意見。
二、分配委員審查擬具審查意見。
三、提付小組會議審議。
四、製作審議會議紀錄,簽請部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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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小組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
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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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小組會議須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方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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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小組不對外行文,其決議事項經部長核定後,以內政部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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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小組為辦理審議案件登記、會議紀錄暨其他日常組務,置秘書一人、
幹事三人由內政部業務主管單位人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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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小組委員及職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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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小組所需經費於內政部年度預算中專案編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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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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