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建築技術審議小組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5月06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內政部設建築技術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
  ,由部長指派營建司司長及業務有關人員,並聘請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
  會、經濟部、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中華民國建築師
  公會全國聯合會等機關團體代表暨專家充任之。任期一年,以內政部營
  建司司長為小組召集人。

  本小組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建築構造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建築設備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建築材料品質、規格及其他建築技術之調查、研究與輔導改進
      事項。

  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款有關建築材料品質、規格及其他建築技術上必要之
  檢驗或研究,得委託檢驗機關或學術團體為之。

  本小組審議建築技術案件,依左列程序處理之。
  一、送交業務主管單位提供意見。
  二、分配委員審查擬具審查意見。
  三、提付小組會議審議。
  四、製作審議會議紀錄,簽請部長核定。

  本小組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
  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小組會議須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方得決議。

  本小組不對外行文,其決議事項經部長核定後,以內政部名義行之。

  本小組為辦理審議案件登記、會議紀錄暨其他日常組務,置秘書一人、
  幹事三人由內政部業務主管單位人員派兼之。

  本小組委員及職員均為無給職。

  本小組所需經費於內政部年度預算中專案編列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