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暫行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1月04日

所有條文

  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隸屬於內政部警政署,掌
  理本國人民入出境有關事宜。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國民、香港、澳門居民及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政策之研擬、法
      規之擬訂、宣導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國民、香港、澳門居民及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之許可事項。
  三、關於入出境證照查驗業務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四、關於在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之停留、居留及定居事項。
  五、關於香港、澳門居民及大陸地區人民之停留、居留及定居事項。
  六、關於違法入出境之處理事項。
  七、關於入出境業務之督導、教育訓練及風紀考核事項。
  八、關於入出境保防及違反入出境事證資料之蒐集事項。
  九、關於全國入出境資料處理與國際機場、港口旅客通關檢查之資訊作
      業及系統管理事項。
  十、關於促進與各國入出境管理機關之合作及聯繫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入出境管理事項。

  本局設第一組至第七組、後勤組、行政室、保防室,分別掌理前條所列
  事項。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局長二人,襄助
  局長處理局務。

  本局置主任秘書、秘書、組長、主任、調查員、督察員、組員、辦事員
  、書記。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
  事項。

  本局為管理旅客入出國境,加速國際機場入出境通關手續,於國際機場
  設旅客入出境資料處理中心,其暫行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局為加強服務,在國際機場及國際港口各設入出境旅客服務站,各置
  主任、副主任、組員。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       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編製表         │
├────┬──────┬───┬───────┤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
│局    長│ 警監或簡任 │  一  │              │
├────┼──────┼───┼───────┤
│副 局 長│警正或警監或│  二  │              │
│        │薦任至簡任  │      │              │
├────┼──────┼───┼───────┤
│主任秘書│ 警正或警監 │  一  │              │
├────┼──────┼───┼───────┤
│秘    書│警        正│  六  │內四人配屬駐外│
│        │            │      │代表機構辦事。│
├────┼──────┼───┼───────┤
│        │警        正│  七  │              │
│組    長├──────┼───┼───────┤
│        │薦       任 │  一  │              │
├────┼──────┼───┼───────┤
│主    任│警        正│  二  │行政室、保防室│
│        │            │      │。            │
├────┼──────┼───┼───────┤
│督 察 員│警        正│ 三0 │內二十八人配屬│
│        │            │      │駐外代表機構辦│
│        │            │      │事。          │
├────┼──────┼───┼───────┤
│調 查 員│ 警佐或警正 │ 一七 │              │
├────┼──────┼───┼───────┤
│        │ 警佐或警正 │ 六六 │              │
│組    員├──────┼───┼───────┤
│        │ 委任或薦任 │ 六六 │              │
├────┼──────┼───┼───────┤
│辦 事 員│委        任│ 八六 │              │
├────┼──────┼───┼───────┤
│書    記│委        任│ 八六 │俟留用雇員五八│
│        │            │      │人出缺後改置。│
├─┬──┼──────┼───┼───────┤
│人│主任│薦        任│  一  │              │
│  ├──┼──────┼───┼───────┤
│事│專員│薦        任│  一  │              │
│  ├──┼──────┼───┼───────┤
│室│組員│ 委任或薦任 │  三  │              │
├─┼──┼──────┼───┼───────┤
│會│會計│薦        任│  一  │              │
│  │主任│            │      │              │
│計├──┼──────┼───┼───────┤
│  │專員│薦        任│  一  │              │
│  ├──┼──────┼───┼───────┤
│室│組員│ 委任或薦任 │  三  │              │
├─┼──┼──────┼───┼───────┤
│服│主任│警        正│  五  │              │
│  ├──┼──────┼───┼───────┤
│務│副主│警        正│  四  │              │
│  │ 任 │            │      │              │
│  ├──┼──────┼───┼───────┤
│站│組員│ 警佐或警正 │ 一二 │              │
├─┴──┼──────┼───┼───────┤
│合    計│            │四0二│              │
└────┴──────┴───┴───────┘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列警察官等者除外)之職等,適用「壬、各警察
      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三」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由內政部警政署核轉內政部備查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