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空中警察隊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5月08日

所有條文

  為執行空中機動支援各類警察勤務,依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第五條之
  規定設空中警察隊(以下簡稱本隊),隸屬內政部警政署。

  本隊之任務如左:
  一、交通巡邏-都市及公路交通狀況觀測通報、疏導與交通事故搶救。
  二、特種刑案之空監、追緝與圍捕。
  三、高層建築火場觀察與救生。
  四、群眾騷亂事件之偵監與採證。
  五、山難事件之搜救。
  六、聯合警衛勤務之支援。
  七、其他緊急災變之搶救及支援。

  本隊置隊長,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隊長襄助隊長處理隊
  務。

  本隊設左列各組,其掌理事項於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之。
  一、警務組。
  二、航務組。
  三、機務組。
  四、勤務指揮中心。

  本隊置組長、主任、督察員、組員、飛行員、技士、技佐、修護員、辦
  事員、書記。

  本隊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查核事項。

  本隊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本隊下設第一、二兩個分隊,分置適當地區擔任支援勤務。
  分隊置分隊長、警務員、飛行員、技佐、修護員、辦事員、書記。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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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警政署空中警察隊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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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等│員  額│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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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隊長      │警正│  一  │兼飛行。            │
│          │ 或 │      │                    │
│          │薦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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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隊長    │警正│  一  │襄助警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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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隊長    │薦任│  一  │襄助航務、機務兼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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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      │警正│  一  │警務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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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      │薦任│  二  │航務組(兼飛行)、機│
│          │    │      │務組(兼空勤修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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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    │(一)│由警務組組長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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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員    │警正│  一  │                    │
│          │ 或 │      │                    │
│          │警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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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員      │警正│  二  │                    │
│          │ 或 │      │                    │
│          │警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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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行員    │委任│  九  │                    │
│          │ 或 │      │                    │
│          │薦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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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士      │委任│  三  │內二人辦理空勤修護工│
│          │ 或 │      │作、一人辦理地勤修護│
│          │薦任│      │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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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佐      │委任│  二  │一、辦地勤修護工作。│
│          │    │      │二、內一人得列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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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護員    │委任│ 一九 │一、內六人辦理空勤修│
│          │    │      │    護工作,一三人辦│
│          │    │      │    理地勤修護工作。│
│          │    │      │二、內一0人得列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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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任│      │                    │
│人事管理員│ 至 │    一│                    │
│          │薦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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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任│      │                    │
│會計員    │ 至 │    一│                    │
│          │薦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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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員    │委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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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      │委任│    一│俟現職雇員出缺後改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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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分隊長│薦任│    二│兼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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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警正│      │                    │
│  │警務員│ 或 │    二│                    │
│  │      │警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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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任│      │                    │
│  │飛行員│ 或 │  二0│內二人兼辦航務。    │
│  │      │薦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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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佐  │委任│    二│一、辦地勤修護工作。│
│  │      │    │      │二、內一人得列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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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內八人辦理空勤修│
│  │修護員│委任│  二二│    護工作,一四人辦│
│  │      │    │      │    理地勤修護工作。│
│  │      │    │      │二、內一一人得列薦任│
│  ├───┼──┼───┼──────────┤
│  │辦事員│委任│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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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隊│書記  │委任│    二│俟現職雇員出缺後改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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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一0一│                    │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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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一、本編制表各職稱(列警察官等者除外)之職│
│  │    等,應適用「壬、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
│  │    表之三」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    。                                    │
│註│二、現職雇員其未具任用資格者,得占用書記職│
│  │    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
└─┴─────────────────────┘

  本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